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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正常經營

BSP

官方認證
菲律賓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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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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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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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市場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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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企業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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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註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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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經營狀態
經營狀態
正常經營

菲律賓中央銀行(他加祿語: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設立於1993年7月3日,系菲律賓共和國之中央銀行,是菲律賓比索之發行機構,其作爲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享有財政與行政的自主管理權。其依法致力於促進並維持其國內貨幣匯率與物價之穩定,以實現國家經濟均衡與可持續發展;爲此其負責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監管金融機構運營等事務。

名稱

菲律賓中央銀行在他加祿語與英語中都直接以“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作爲名稱,而這是爲了區別其前身菲律賓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the Philippines,簡稱CBP)。

歷史

1898年美西戰爭之後,美國開始統治菲律賓。翌年1900年,由美國組建的第一屆菲律賓委員會通過《第52號法案》,該法案將菲律賓境內全部銀行置於財政局(Bureau of the Treasury)的監管之下。到了1929年2月,菲律賓財政部設立銀行局(Bureau of Banking),接管了銀行監管職權。

1930年美國爆發經濟大恐慌,爲了減輕菲律賓的競爭壓力,同時作爲允諾菲律賓10年後獨立的代價,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黑爾-霍斯-卡廷法案》(Hare-Hawes-Cutting bill),然而該法案被菲律賓參議院拒絕了。於是美國國會又於翌年1934年通過了《泰丁斯-麥克達菲法案》,該法案對菲律賓的關稅及配額進行了規定並宣佈要在1946年7月4日授予菲律賓獨立地位。而一批菲律賓民衆在仔細研究1933年的《黑爾-霍斯-卡廷法案》後,已經提出了要在菲律賓設立中央銀行的概念,並提出了央行設立法案的雛形。

翌年1935年,菲律賓自治領宣告成立。貨幣體系開始由財政部與國庫局共同掌管,菲律賓比索實施美元匯兌本位制,這需要百分百的黃金儲備以支持貨幣流通。因此民衆關於建立央行的討論仍在繼續。

跟着到了1939年,自治領國民大會通過了一項設立中央銀行的法案。而因爲這是一個金融法案,所以需要美國總統的批准纔可以生效。然而,由於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強烈反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否決了該法案。

二戰中後期,日本佔領了菲律賓,並於1943年10月成立了傀儡政權菲律賓第二共和國。翌年1944年菲律賓國民大會第二次通過了關於建立中央銀行的法案,但不久後於1945年美軍便反攻了佔據在菲律賓的皇軍,並佔領了馬尼拉,因此第二次建立央行的進程又被阻斷。

1946年,菲律賓第三共和國完全獨立,曼努埃爾·羅哈斯就任總統,這時設立貨幣當局成爲國家當務之急,於是總統要求財政部立即開始起草關於貨幣當局的章程。隨即於1947年8月由財政部長 米格爾·誇德爾諾主持設立的菲美聯合金融委員會(Joint Philippine-American Finance Commission)開始進行研究工作。不久後研究報告出臺,宣佈危地馬拉中央銀行章程被選爲央行章程的模型。接着於1948年2月一個建議設立貨幣當局的章程被遞送至國會。同年6月15日,新任總統埃爾皮迪奧·基裏諾簽署了《第265號共和國法令》,即《1948年中央銀行法案》(Central Bank Act of 1948)。翌年1949年1月3日菲律賓中央銀行(CBP)正式成立, 米格爾·誇德爾諾任首任央行行長。自此菲律賓中央銀行開始作爲菲律賓的國家貨幣發行當局,但是當時其並無完全獨立的財政和行政自主權。

1972年11月29日,爲了使央行法案更適應菲律賓經濟的發展情況,費迪南德·馬科斯總統簽署了《第72號總統令》,即《第265號共和國法令修正案》(AMENDING REPUBLIC ACT No. 265),提出了旨在確保金融系統健全發展的方案,同時也從法律上對菲律賓央行(CBP)的目標與職能,政策制定方式,權力範圍以及處理問題的程序等等加以了規範。從此,菲律賓央行的職權從只監管國內的銀行體系,開始擴大到監管整個金融體系。1973年,菲律賓臨時國民大會頒佈新憲法,要求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貨幣主管當局,而總統簽署了《第1801號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801)指定菲律賓央行爲中央金融管理局(Central Monetary Authority)。1981年,《第265號共和國法令》再次經過修訂以進一步完善其監管金融體系的職能,同時也將菲律賓央行的法定資本從一千萬比索提高到100億比索。

1987年,菲律賓新憲法發佈,菲律賓央行提高了其法定資本額,同時修正了貨幣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方式,增設了來自私營部門的全職委員,從此貨幣委員會開始作爲獨立的中央貨幣主管當局。

1993年6月14日,依照1987年憲法條款規定,總統菲德爾·拉莫斯簽署《第7653號共和國法令》,即《新中央銀行法》( New Central Bank Act),成立菲律賓中央銀行(BSP),法案於1993年7月3日開始生效,菲律賓中央銀行(BSP)自此接管了原1949年成立的菲律賓中央銀行(CBP),作爲當局擁有財政、行政自主權的中央銀行。

1999年1月3日,爲慶祝成立50週年,菲律賓央行設立了“菲律賓中央銀行博物館”。

2012年9月26日晚,菲律賓央行官網被一羣匿名的菲律賓黑客攻擊,攻擊者宣稱這是爲了抗議《2012預防網絡犯罪法》的出臺,但數小時後,官網便恢復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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