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簡稱臺銀)是臺灣第一家銀行,創立於日治時代初期的1899年,全球分行計有188間,無論淨值、資產總額、存放款餘額,皆爲臺灣各銀行之最,同時爲臺灣“八大行庫”之一。其在1949年至2000年間,受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委託發行在臺灣通用的法定貨幣——新臺幣。
2007年7月1日,配合中華民國政府的金融改革政策,中央信託局與臺銀合併,臺銀爲存續銀行;而在2008年1月1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銀成爲其旗下的主要子公司。
沿革
臺灣銀行於日治時期在大清福州分行所發行的一圓鈔票
創始時期
初代臺銀總行
上海臺灣銀行大樓
- 1897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臺灣銀行法》,定位未來將成立的新金融機構爲特殊銀行。
- 1897年11月,日本政府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
- 1899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臺灣事業公債法》,公債發行額度3,500萬日圓,由臺灣銀行專賣,作爲臺灣銀行未來募資之財源依據;貸款項目包含鐵路、港口建設,土地調查相關支出,另制定《臺灣銀行補助法》,並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日圓爲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
- 1899年6月,“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成立。
- 1899年09月26日,臺灣銀行開始營業,最初營運資本額500萬日圓。
- 1900年1月開設廈門支店(分行)。
- 1908年,爲擴大日本對東南亞及華南地區的貿易,日資的臺灣銀行在廣州沙面英國租借地設立“出張所”,數年後升格爲“支店”。
- 直至日治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一直扮演發行官方通行貨幣“臺灣銀行券”的關鍵性角色。
- 除了貨幣印製之外,臺灣銀行也擔任扶植日本本土企業的任務。在此任務下,該銀行成爲許多日資私人企業在臺灣的貸款債權銀行。
- 1924年,日資的臺灣銀行在上海外灘建造臺灣銀行大樓。
- 1927年,臺灣銀行一度因鈴木商店倒閉無法償還3億8,000萬日圓借貸,瀕臨破產。之後,臺灣總督府強力介入,才讓臺灣銀行度過此難關。
- 若將清領時期不具存款準備金概念的大清寶鈔、銀票、匯票等證券不予列入,臺灣第一張紙鈔應該是臺灣銀行於1899年9月發行的臺灣銀行券的壹圓銀券。成爲臺灣第一張紙幣的該銀券正面爲鳳凰圖案,代爲承印的是“大日本帝國政府印刷局”,背面則有“憑票在臺灣銀行隨時換銀壹圓;遇有將票私行假造或改作,定按國法治罪,絕不寬貸”的說明與警語。
- 日治時期之臺灣銀行,除了臺北本行之外,於臺灣各地設有15支店:
戰後
臺灣於二戰結束由中華民國接收後,國民政府於1946年5月20日專案覈准臺灣銀行復業,併合並日治時期之臺灣儲蓄銀行、三和銀行在臺支店組成新的臺灣銀行,資本額則定爲舊臺幣6,000萬圓,第一任董事長是嚴家淦(任期:1946年7月—1950年1月)。隨後該行以原本日治時期所有據點,擔任全臺灣的金融龍頭,發行區域性的“(舊)臺幣”業務。
1948年曾組建棒球隊,並與其他五支銀行棒球隊進行了臺灣早期棒球史重要的“銀行公會賽”(又稱六行庫棒球賽),直至1957年解散球隊。
1949年6月15日舊臺幣被國民政府發行的金圓券拖垮,導致惡性通貨膨脹,爲穩定物價,臺灣銀行奉中央指示發行新臺幣,並流通至今。
1949年底,中央銀行隨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臺灣後,編制緊縮,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
- 通貨之發行
- 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
- 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
- 代理國庫
- 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
1950年4月4日,臺灣銀行開始接受全省進口商“以黃金結構各類結匯證明書”:326。12月27日,臺灣銀行“宣佈暫停黃金儲蓄存款”。
1951年4月11日,臺灣銀行正式公佈“買賣結匯證辦法”,將一次撥存結匯證基金200萬美元,視市場需要隨時充實,以調劑供求。05月5日,臺灣銀行爲澄清謠傳,宣佈於本月中旬邀請縣市議長、新聞界人士,實地點查新臺幣準備金60餘萬兩。
至1968年7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復業之前,臺灣銀行代行所有中央銀行職務,雖無中央銀行之名,而有中央銀行之實。直至中央銀行在臺復業後,始收回委託業務。但考量新臺幣發行已久且幣值穩定,不另發行國幣,仍將貨幣發行業務委由臺灣銀行發行。直到2002年6月30日,政府正式將新臺幣訂爲國幣,國幣發行業務才由中央銀行接手,臺灣銀行結束所有受託央行業務。不過目前新臺幣的發行附隨業務亦仍由臺灣銀行經理。
受委託發行貨幣
1949年發行的新臺幣壹分鈔票,正面有臺灣銀行總行大廈圖案
國府於中國大陸時期,貨幣發行極爲混亂,即使進行過幣制改革,仍未曾徹底統一。戰後,隸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改制臺灣省政府)的“臺灣銀行”成立於1946年5月20日,發行“臺幣”,僅流通於臺灣省境內,算是一種區域性的貨幣。
1949年因通貨膨脹嚴重,遂實施幣制改革、於6月15日起發行“新臺幣”,以舊臺幣4萬圓兌換新臺幣1圓;同年稍晚,中華民國政府全面搬遷來臺,但中央銀行一時之間尚未在臺灣復業,臺灣銀行實質上代理了中央銀行的業務,“新臺幣”也成爲流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的唯一貨幣。
中央銀行直到1961年7月1日纔在臺灣復業。依《中央銀行法》規定,貨幣應由中央銀行發行或委託其他公營銀行發行,考量新臺幣已經由臺灣銀行發行多年及國民政府實際統治範圍,中央銀行沒有另外發行“國幣”,而在1961年6月30日(中央銀行復業前一天)由行政院訂頒《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繼續發行新臺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當然,新臺幣上就因此一直印着“臺灣銀行”四字。
目前流通的最新版新臺幣紙鈔,最早出現的是2000年7月3日起發行的藍色1,000圓券。新鈔發行前,政府決定將新臺幣正式訂爲國幣,而國幣發行權依《中央銀行法》歸屬中央銀行;至此,新鈔才把“臺灣銀行”四字撤掉,改印“中央銀行”四字。2000年1月26日,行政院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明訂“中華民國貨幣爲新臺幣”,僅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自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2002年6月30日,《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因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臺灣銀行受託發行新臺幣業務全面終止。
現況
改制
臺灣銀行1985年因《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且已經於2003年7月1日依據《公司法》及《銀行法》之規定改製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爲新臺幣480億圓。截至2014年10月9日爲止,臺灣銀行資本額達到新臺幣950億圓,是臺灣資本額最大的本國銀行。
合併公營事業
2007年7月1日,因應公股金融機構整並政策,臺灣銀行與中央信託局合併,臺灣銀行爲存續公司,並承接中央信託局原有的銀行以外之業務;中央信託局各分局改爲臺灣銀行各分行。20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與其他公營行庫共同成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爲臺灣金控的子公司;次日,臺灣銀行將證券、人壽保險業務分割成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隸屬於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銀行爲公開發行公司,目前僅有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財政部100%持有)法人股東一人。
代理官方貨幣發行權
臺灣銀行包裝之新臺幣一百萬圓
臺灣銀行長年擔任新臺幣代理行,同時臺銀目前亦爲臺灣之人民幣現鈔的拋補行。
人民幣清算
2012年9月17日,臺灣銀行上海分行正式獲中央銀行指派爲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一家新臺幣清算行,爲中國大陸地區提供新臺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正式啓動。
2013年1月9日獲臺灣央行發行局許可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進出口新臺幣鈔券,2013年2月4日獲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覈准上海分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於當日立即安排運出一批新臺幣現鈔至上海地區。
2013年2月6日,臺銀(臺澎金馬各分行)人民幣業務正式開辦,推出個人及公司、商業、團體之人民幣存款、兌款及匯款服務。
其他金融業務
業務範圍包含存款、放款、外匯、債券、金融卡、信用卡、保管箱、貴金屬買賣業務、代售套裝紀念幣、外幣現鈔買賣、外幣即期買賣、財富管理、基金代管業務服務、賬單代收、稅單代收、兼營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及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伍/退休金優惠存款業務、代理公庫業務、企業政策性貸款業務、青年購屋低利貸款、青年創業貸款、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佔全臺灣就學貸款市佔率80%)、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業務、等等。
移動支付業務
2018年,支援臺灣Pay移動支付功能,使客戶能利用臺灣Pay QR Code掃碼收付,進行轉賬、購物及繳費。
營業據點
1908年設於廣州沙面島上的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在臺共有169間分行,主要部門包括企金部、營業部、採購部、信託部等之辦公室均設於臺北市。截至2021年9月,臺灣銀行於境外共設有香港、上海(靜安區)、上海嘉定、紐約、洛杉磯、倫敦、新加坡、東京、約翰內斯堡、雪梨、廣州、福州等12家分行,主要服務對象爲於當地進行貿易之臺商,提供企業存款、匯款、放款融資、財富管理等業務。
臺灣銀行於不少政府部門或政策產業園區附近均設有分行,並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臺中國際機場和高雄國際機場特設多個全年無休之入出境兌換櫃檯,進行兌換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等外匯業務。以桃園機場爲例,旅客於辦理入境手續前已經能於臺銀兌換櫃檯兌換新臺幣。有別於一般臺銀分行之正常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5:30),機場分行入境與出境兌換櫃檯之開放時間須配合班機起降,故兩者營業時間不一致。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兌換櫃檯服務時間約爲05:30~22:00,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兌換櫃檯服務時間約爲05:00~次日0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