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央行(泰語:ธนาคาร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英語:Bank of Thailand)是泰王國的中央銀行,總部設於曼谷。其成立之初爲泰國國家銀監局,後到1942年4月28日政府發佈《1942年泰國銀行法案》(英語:Bank of Thailand Act, B.E.2485),法案規定將所有中央銀行之職能全部劃歸新設之泰國央行,同年12月10日,泰國央行正式開始運作。
歷史
參見:泰國曆史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泰國
泰國銀行總部大樓
16世紀初,歐洲列強開始來到中南半島。至19世紀末,英國及法國已經分別在暹羅東西兩邊分別建立英屬印度和法屬印度支那。19世紀中期,即泰王拉瑪五世及拉瑪六世統治時期,當時西方列強數次試圖爲暹羅建立一個央行以發行貨幣。然而泰王相信這些權力必須保留給泰國獨立行使,而當時也缺乏經驗及專業知識去設立,因此建立計劃被擱置。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爆發經濟大恐慌並席捲了全世界,直接導致了暹羅1932年6月的不流血憲政革命,而暹羅自此成爲君主立憲制國家。此時新成立的政府也因經濟危機,認爲有必要建立一箇中央銀行以作爲一個關鍵機構來實施國家的經濟政策。但是此時的暹羅國內並沒有一個完善的銀行體系,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及經驗,因此“國家銀行建立法案”在起草階段就被放棄,沒有公佈。到了1935年10月26日,泰國國會通過了《泰國國家銀監局建立法案》(英語:Ac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hai National Banking Bureau)。隨後泰國國家銀監局於1940年5月13日開始運營。但此時二戰已經爆發一年之久,日本於1941年12月7日發動太平洋戰爭,由於已經與泰國事先簽訂了《日泰同盟條約》,日本並沒有入侵泰國,但是日本向泰國政府要求建立一個由日本籍人士擔任顧問的中央銀行,泰國政府拒絕了日本的要求,但不久後於1942年4月28日發佈了《1942年泰國銀行法案》(英語:Bank of Thailand Act, B.E.2485),廢除了原泰國國家銀監局,將所有中央銀行之職能全部劃歸新設之泰國銀行。同年12月10日,泰國銀行正式開始運作,沿襲至今。
職能
根據《1942年泰國銀行法案》之規定,泰國銀行之職能爲:
- 製作以及發行貨幣;
- 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以及制定貨幣政策;
- 管理泰國銀行的資產;
- 爲政府提供貸款以及發行國債;
- 爲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 建立支付系統並維繫其運作;
- 監督金融機構之運作;
- 管控貨幣匯率系統以及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 管理外匯;
